2025年江蘇農商行春招法律常識積累(六)
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依法支配其人格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、以維護和實現人格尊嚴和人格自由為目的的民事權利。主要由生命權、身體權、健康權、姓名權、名稱權、肖像權、名譽權、榮譽權、隱私權等權利組成。除前述的具體人格權外,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、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。
一、權利主體。
1、組織專有:名稱權。
2、自然人、組織:名譽權、榮譽權。
3、自然人:其他。
二、具體人格權。
1、生命權。
自然人享有生命權。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。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。
2、身體權。
自然人享有身體權。自然人的身體完整和行動自由受法律保護。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體權。
(1)侵權方式。
①破壞身體的完整性。如:打斷肢體;醫院錯摘病患健康的器官或組織;擅自剪人指甲、頭發等。
②破壞身體的完滿性。如:強奸、猥褻等。
③侵害身體活動自由。如:不法搜查身體;非法拘禁(非法拘禁既侵害身體權也侵害人身自由權)。
(2)性騷擾
①違背他人意愿,以言語、文字、圖像、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,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。
②機關、企業、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、受理投訴、調查處置等措施,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、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。
(3)器官捐獻。
①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依法自主決定無償捐獻其人體細胞、人體組織、人體器官、遺體。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、欺騙、利誘其捐獻。
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據前款規定同意捐獻的,應當采用書面形式,也可以訂立遺囑。
③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,該自然人死亡后,其配偶、成年子女、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,決定捐獻應當采用書面形式。
④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細胞、人體組織、人體器官、遺體,違反該規定的買賣行為無效。
3、健康權。
(1)自然人享有健康權。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。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。
(2)實施加害行為,導致自然人的生理機能、心理機能不能正常發揮,處于疾病狀態,或者喪失、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,即成立對健康權的侵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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